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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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一二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 卓平仲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訴訟程序於發明專利權舉發案確定前停止。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發明專利權關於舉發案件現正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尚未確定,業經被告乙○○ 陳明 在卷(見被告刑事答辯狀),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八九)智專一(二)一五○三三字第○八九一一○一四八三六號函、九十年六月十二日(九○)智專三(一)○二○一六字第○九○一一○○八四五五號函附卷可稽,爰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賴純慧法官黃翰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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