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1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拾貳顆(驗餘淨重貳點 陸伍柒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俗稱搖頭丸)12顆(驗餘淨重2.657公克),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因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查扣之毒品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俗稱搖頭丸)12顆(含驗餘淨重2.65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8月4日草療鑑字第0980700252號鑑定書附卷可稽,依同條例之規定,禁止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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