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654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原係同居男女朋友,於民國98年10月23日分手後,被告即搬離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街○○號2樓之13住處,然而事後被告不甘分手,竟於翌日(即同年月24日)凌晨3時25分許,以攀爬窗戶方式侵入告訴人前開住處。再徒手抓甲○○之頭髮拖行至甲○○住處廚房,致甲○○受有額部挫傷、下背部挫傷、四肢多處瘀傷、挫傷併紅腫及部分頭髮脫落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08條第1項、第287條前段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