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 鄭錫銘 即債務人5號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百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麗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鄭錫銘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財產,負債約新台幣(下同)1,994,975元,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共同協商,惟債權人提出之方案,聲請人無法負擔而協商不成立。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月平均收入約28,579元,聲請人離婚,依離婚協議每月須給付前妻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12,000元,故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約37,676元(含房租個人生活費及扶養費),聲請人實無力清償債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暨其前與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聲請人已無法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98年、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0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離婚協議書影本、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支出憑單影本及戶籍謄本等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其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四、綜上,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而,債務人請求保全處分,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101年8月16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