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本院裁定送達後,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八十九年救字第一九號),惟原告之聲請,既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裁定駁回,被告及原告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收受送達,均已逾抗告期間,未提起抗告,是其所聲請之訴訟救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
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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