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16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名公寓大廈管理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3,3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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