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協渡假飯店、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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