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協渡假飯店、丙○○、甲○○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