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屏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7月3日屏警分秩字第09800162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貳日。
扣案沾有K他命之香菸陸支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8年5月8日22時20分。
㈡地點:屏東縣屏東市○○里○○○○○路。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被移送人尿液檢驗結果呈現K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
三、扣案之香菸6支,因沾有K他命,均無法析離,爰依法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靜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