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河濱富貴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對人代理人 史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50號給付管理費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陳俐嫺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史陳美珠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玖拾元整,給付
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每月三十日各給付聲請人
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整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解委 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俐嫺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