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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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5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五六號
聲請人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二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七二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連士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宏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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