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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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4號原告 陳俊錡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貿阜塑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獎金新臺幣(下同)11萬8,692元、特休未休工資22萬0,285元、勞工退休金19萬8,302元,金額共計53萬7,279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3,893元(計算式:5,840元×2/3=3,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從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7元(計算式:5,840元—3,893元=1,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