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賴怡君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千鈞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111年度訴字第314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