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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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露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進山 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6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