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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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76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馬瑟伶 訴訟代理人 張凱婷 律師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洪祥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板簡字第1283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298元(計算式:178,298+72,000+1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