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行專訴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原告名匠縫紉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金旺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王建富
參加人 徐石淵 訴訟代理人 蘇良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石淵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徐石淵前於民國99年7月29日以「可車出雙色網線之縫紉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396289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未違反前揭專利法規定,以101年12月28日(101)智專三㈢05055字第101215320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年5月21日經訴字第1020610185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林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