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文正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365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裁定: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文正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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