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英俊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英俊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英俊翔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法院所科之刑,雖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供參,然刑法第53條關於複數裁判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並未限制業經執行完畢之罪刑不得定執行刑(最高法院
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可資參照);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志忠【附表受刑人英俊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肇事逃逸│├───────┼─────────┼─────────┤││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6月,如易││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1年度速│士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01號│字第8896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01年度審交簡字第││事實審││875號│258號││├───┼─────────┼─────────┤││判決│101年10月3日│101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北交簡字第│101年度審交簡字第││││875號│258號││判決├───┼─────────┼─────────┤││判決確│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4日│││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1年度執│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580號│字第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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