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高雄市小港區青山│高雄銀行小港分│000000000│壹仟參佰柒拾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AHP00六四三││││國小保管金專戶林│行│0二九│││三五││├─┼────────┼───────┼─────────┼────────┼───────────┼────────┼──┤│2│高雄市小港區青山│高雄銀行小港分│000000000│捌仟伍佰伍拾元│九十三年四月二日│AHP00六四三││││國小保管金專戶林│行│0二九│││四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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