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1號聲請人甲○○(即唯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唯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334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唯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唯中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96年度司字第39號准予備查在案。清算人將依公司法第331條之規定,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茲因唯中公司清算所得申報尚俟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核定始可依法辦理清算完結,前已依法聲請准予展期清算6個月至97年1月23日止,故請准予再予將清算期限展期6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96年1月23日就任唯中公司之清算人,嗣經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7年1月23日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司字第39號、96年度司字第173號卷宗核閱屬實。又本件聲請,經核與法並無不合,爰准其清算程序自97年1月24日起展延6個月至97年7月23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