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 陳汛昌 男24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汛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陳汛昌因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出具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有被告戶籍謄本、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執行報告等件附卷可稽,嗣經本院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於民國94年
4月28日下午2時許前來本院開庭應訊,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應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94年4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件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可認被告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