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丁○○
甲○○丙○○丑○○○
巷4弄原告己○○
巷2弄法定代理人戊○○原告乙○○
3號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子○○住桃園市
號辛○○住基隆市
號癸○○住台中市壬○○住台中市
300庚○○住新竹縣
號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本院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後應補充:「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佰捌拾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同法第3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與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永榮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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