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3歲被告丙○○(冒用乙○○之年籍資料)
男24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4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游士珺法官魏于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若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