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二)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二)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上更㈡字第184號上訴人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上訴人 忠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 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上訴人主張其對被上訴人有新台幣1,652,516,033元之債權可供抵銷,而此一債權是否存在業經本院92年度上更㈢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在案,而認本件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乃裁定命在本院92年度上更㈢字第10號損害賠償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經部分終結確定,其中即包括關於上訴人所主張抵銷之上開債權在內,有本院92年度上更㈢字第1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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