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裁判費折合7,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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