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劉立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樹志 律師被上訴人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該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5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蔡芳齡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