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1歲
(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乙○○男24歲右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4月13日上午11時在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鄭子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鄭明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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