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民國94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永定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