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0號原告保證責任雲林縣清潔勞動合作社代表人 郭同會 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吳明仁
楊惠絨 李峻聲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須以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1月4日中區國稅北港綜所字第1061950022號行政處分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亦即原告是否得申請更正102年度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為其他所得),裁定命在該行政處分事件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行政處分事件業已終結,此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579號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