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原告 張其祥 訴訟代理人 陳佳俊 律師被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訴訟代理人 錢桂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