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抗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232號抗告人乙○○○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所為裁定,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中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抗告人姓名王 陳瑞香 ,更正為乙○○○。並補正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又此項規定,於裁定准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裁定更正之。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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