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乙○○○ 謝武忠 之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不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告謝武忠應由乙○○○為謝武忠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謝武忠(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死亡,繼承人即其妻乙○○○並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以裁定命乙○○○續行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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