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即上訴人丙○○
甲○○上列上訴人與乙○○因96年訴字第3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1,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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