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下同)96年
7月2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96年9月20日訊問被告後,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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