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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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周嬿容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已自民國96年5月3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6年8月3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月。
二、茲本院於96年9月6日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法官周明鴻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中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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