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廖年盛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6536號、96年度偵字第7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且於96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其所犯放火燒燬現有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行為危害公共安全,認上揭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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