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290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愛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清償債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萬伍仟肆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參佰陸拾捌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