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俾憑辦理: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9年3月18日
指封切結書所示查封之物品,原告欲主張請求排除強制執行
之部分,分別標示品名、價格及數量後,統計全部金額。
二、計算出訴訟標的價額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
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
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
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
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