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來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