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翁金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金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追加,請求之金額自新台幣(下
同)30萬元擴張為50萬元,就追加之部分20萬元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政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