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王偉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曼娸 律師
       李茄怡
被   告  林楊寶鳳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5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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