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8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群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群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2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17萬5,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820元,
然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