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7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253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清木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零
陸佰叁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
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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