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訴字第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得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樺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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