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746號
原 告 趙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展電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