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5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林
訴訟代理人  朱茵麗
       劉晊宏
被   告  曾漢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肆拾伍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何佩琪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4403-DL號自用小貨車為00年12月17日領照使用,有行車
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1年6月12日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
零件已有折舊,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
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即系爭自用小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本件被保險
忠群螺絲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臺幣(
下同)18,000元(含鈑金5,494元、烤漆3,410元、零件9,096
元),就零件修理費用9,096元,其折舊所剩之殘值為十分之
一即9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出鈑金5,494元
、烤漆3,410元,共計工資為8,904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
之金額,共計9,814元(計算式:910元+8,904元=9,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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