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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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被告 翁憲章
翁憲世 翁美喜 翁喜貞 林水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臺東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71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路000號房屋(下稱系稱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然原告僅提出列印日期民國(下同)112年7月6日之系爭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發狀日期112年12月之系爭建物所有權狀、列印日期111年1月28日之系爭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亦未表示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並補正:㈠請提出系爭房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居所,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㈡系爭房地最新之「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其現值客觀參考資料(例如: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系爭房地週邊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等),以查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逾期未補正,則由本院依職權逕為核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易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