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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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 周義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欣吟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1 沈秀子 沈秀子86年9月15日未記載500,000元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