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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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永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
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號3113D026、3113D027、3113D028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3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物,經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檢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報告編號3113D029、3113D030號成分鑑定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可認上開扣案物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衡情已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爰視同第二級毒品整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淨重0.0481公克,驗餘重量0.0422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淨重0.1181公克,驗餘重量0.1114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淨重0.1298公克,驗餘重量0.1240公克。4殘渣袋5個5吸食器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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