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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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壹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陳榮祥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
聲勒字第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案於110年9月8日22時20分許為警查獲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認係其為預備施用第一級毒品而持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65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014
公克),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呈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有扣押物品清單、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110年10月19日報告編號S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海洛因,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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