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58號再抗告人 蔡雅雯 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賢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5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法院認為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對於法院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提存法第25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經原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5號裁定駁回後,再抗告人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日以107年度抗字第758號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在案。依上開法律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即不得再抗告,此不因書記官於裁定正本教示文字誤載為得再抗告而受影響。再抗告人對於不得再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朱耀平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書記官廖婷璇